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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9-03-17 点击量:1354

中国现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即将进入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的关键时期,我们既面监着严峻的挑战,又拥有难得的机遇。1999年8月份召开了“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后,税收政策更加完善,标志着我国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94年财税字第001号)。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和培训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财税[2000]25号)

    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外商投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3条第5款)

    4、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6款)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5条第8款)

    6、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7、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按减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财税[2000]25号)

    二、研究开发投入的政策

    1、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第4款)

    2、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财工字[1996]014号)

    3、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财工字[1996]041号)

    4、对赢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实扣除外,年终经税务机关批准,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财工字[1996]041号,国税发[1996]152号)(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税发[1999]173号)

    5、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6、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允许提供资助的企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三、鼓励投资的税收政策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出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另外,其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四、鼓励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及技术引进的税收政策

    1、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出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出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要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2、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3、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税字[1999]290号)

    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税[2000]25号)

    五、鼓励技术转化的税收政策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001号)

    3、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暂免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001号)

    4、外投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第3款第4项)

    六、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税收政策

    1、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等,除按照国家[1997年]37号文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2、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强高新技术产品国际竞争实力,我国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具体规定为:“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的现行出口管理规定办理退税”。(财税字[1999]273号)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另外,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出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财税字[1999]273号)

    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软件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财税[2000]25号)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财税[2000]25号)。

    七、鼓励发展科技服务的税收政策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之起,第一年至条二年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001)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001号)

    八、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科技产业化的税收政策

    1、对中国科学院院士的院士津贴;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对特聘教授奖金;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给科技人员的科学、技术成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18号),财税字[1988]118号,国税函[1999]525号,《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

    2、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此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9]45号)

    九、支持科技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

    1、国家的科研单位出国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经费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86财税地字第008号)

    2、对国家经贸委所属10个局的科研院所改企业的,给予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科技活动有关的营业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国办发[1999]18号,国办函[1999]38号,国税发[1999]135号)

    3、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到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字[1999]273号)